為全面推動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充分調動外來企業投資熱情,持續打好招商引資攻堅戰,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參照上級及本級政府相關文件內容,起草了《敦煌市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試行)》。
聯系電話:0937-8800405
敦煌市商務局
2024年2月4日
敦煌市招商引資若干優惠政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勵外來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興業,促進重點產業培育發展和轉型升級,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本政策適用于在我市范圍內注冊設立、合法投資經營且符合產業投資導向的項目和企業(不含房地產、新能源發電類項目和企業)。重點支持現代農業產業、新能源裝備制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文化旅游、通道物流、生產及生活性服務業等六個產業鏈項目。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三條?招商引資項目用地優先列入年度用地計劃,對總投資10億元以上鼓勵類投資項目爭取列入省級重點項目,優先爭取省重點建設用地指標支持;對總投資5億元以上鼓勵類投資項目優先列為酒泉市級重點項目,對總投資1億元以上的鼓勵類投資項目優先列為本級重點項目,建立重點投資項目建設用地儲備庫,確保項目用地需求。(由發改局、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條?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招商引資工業項目用地,可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多種方式供應產業用地。以長期租賃方式提供土地的,租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20年。以先租后讓方式提供用地的,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依據產業類型和投資強度,實行10年、20年和30年彈性年期出讓。支持企業選擇適宜的供地方式,不同供應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價格基本均衡和不低于成本價(租)的基礎上,確定工業用地價格(租金)標底,有效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由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條?對省級確定的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工業項目優先供 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鼓勵企業合理使用未利用地,工業項目使用未利用地土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按照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土地出讓底價原則上不低于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由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條?對招引落地的當年“財富中文網”“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官網發布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中國民營500強、上市公司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總部經濟等鼓勵類產業且集約用地的投資項目,供地可按照“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由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七條?根據投融資體制改革要求,對可以使用劃撥土地的能源、環境保護、保障性安居工程、養老、教育、文化、體育及供水、燃氣供應、供熱設施等項目,除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外,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由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八條?對招商引資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利用我市現有閑置及低效工業用地新建項目,屬于出讓土地的,經相關部門批準,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屬于租賃土地的,經相關部門批準,期滿后可優先續期。(由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九條?對招商引資企業投資建設的旅游項目中屬于自然景觀用地及農牧漁業種植、養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經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門認定為僅在年度內特定旅游季節使用土地的鄉村旅游停車設施,在相關設施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破壞生態與景觀環境、不影響地質安全、不影響農業種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設永久設施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對自駕車旅居車營地的特定功能區,使用未利用地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類管理。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使用“四荒地”建設的鄉村旅游項目,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相關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由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條?對規劃建設的小企業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優先安排用地計劃指標。對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停車場,并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符合規劃的,可不計收土地價款。(由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章 ?財稅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對引進投資額50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投資額10億元以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投資額5億元以上的現代服務業項目,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規模型、科技型生態高效農業重大項目,實行重大招商項目獎補“一事一議”政策。符合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財政獎補條件的,積極申報省政府獎勵。(由商務局、財政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二條?對引薦市外投資者來我市投資,招引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獲得投資方和落戶方認可并在項目落地過程中起到實質推動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公職人員除外)予以獎勵。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為: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市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注冊企業,自本文件印發后備案,經認定符合土地、環保、安全、等條件,手續完備,備案后2年內通過竣工驗收且正式投產或開業的招商引資項目。一個項目只明確認定一名引薦人進行獎勵。
獎勵范圍不包括國家和各級政府投資項目,享受國家、省、市扶持政策和資金補助的項目,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上級部門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資源類項目,純房地產類項目,增資類項目,礦產品直接開采類項目,股權投資類項目,新能源發電類項目,已落地項目的配套環保安全類項目、基礎設施改造提升及技術提升類項目。項目必須錄入“甘肅省招商引資綜合管理系統”,項目備案時間、開工時間、到位資金以“甘肅省招商引資綜合管理系統”認定信息為準。相關部門及鄉鎮招引落地的項目,不在申報范圍內。
對招引項目實際到位資金達到1億元(含)至5億元(不含)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2‰(萬分之二)進行獎勵,對招引項目實際到位資金達到5億元(含)至10億元(不含)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25‰(萬分之二點五)進行獎勵;對招引項目實際到位資金達到10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3‰(萬分之三)進行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由商務局、財政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三條?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若招引企業符合以上條件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由稅務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四條?對招商引資企業被確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稅務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五條?對招引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由稅務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六條?招商引資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上浮不超過30%。招商引資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上浮不超過50%。(由稅務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七條?對招引的符合條件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由稅務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八條?對招引的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由稅務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十九條?對招商引資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由稅務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條?對招商引資企業注冊地在敦煌市轄區,首次在滬深兩市上市公開發行股票的,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100萬元;市域外上市公司總部遷入敦煌市轄區的,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100萬元;首次在“科創板”上市的,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80萬元;首次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企業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50萬元;注冊地和主要業務在敦煌市轄區的企業在境外上市,實現融資并投資敦煌的,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由金融辦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一條?建立政銀企對接交流機制,支持金融機構為招商引資企業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資方式,引導政府類融資擔保公司為招商引資企業提供優惠便捷服務,利用融資擔保業務平臺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擔保,擔保費率不超過1.5%。(由金融辦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二條?鼓勵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在我市設立各類產業發展基金或投資,為企業融資和資源整合提供服務。鼓勵企業引入股權投資,吸引戰略性投資機構,以及公開或私募發行公司債券,對成功引入戰略投資機構、成功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的企業,對其發生的擔保增信費、評估費、評級費、審計費、法律服務費等中介費用合計給予20%的一次性補貼,最多不超過50萬元。(由金融辦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章??文化旅游產業支持政策?
第二十三條?對在文化產業園區核心區范圍內新落地的文旅項目,投資達到1億以上、投資強度達到500萬元/畝、建設強度達到1.2萬元/平米、引進企業為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且繳清土地出讓金和相關手續完備的,按照企業對地方政府的貢獻,通過“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固定資產投資額度認定以發改、統計部門入庫入統結果為依據,國內外知名品牌認定以國內外專業評估認證機構認證結果為準。(由文管委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四條?支持“達規”企業發展,對新引進的、當年新列入規模以上的文旅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新引進及“達規”企業認定標準以統計部門的審定標準為依據。(由文管委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五條?對已落戶文化產業園區的文旅企業,主動申報創建國家、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并創建成功的,按照國家級、省級不同類型分別以10萬元、5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獎勵創建企業,認定標準具體以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文件為依據。(由文管委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六條?大力發展鄉村旅游,對投資建設符合規劃、手續齊全,且具有一定規模和檔次的農村休閑娛樂、康體養生、農耕展示、觀光體驗和住宿餐飲等文化旅游項目,且投資規模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投資開發主體一次性5萬元獎勵。(由文旅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七條?在我市注冊的文化旅游產品研發生產企業,當年研發生產3種以上具有影響力的新產品,且當年實現銷售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由文旅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八條?對引進住宿、特色餐飲等國內外知名文化旅游連鎖品牌,且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引進國際品牌企業一次性10萬元獎勵,給予引進國內品牌企業一次性5萬元獎勵。(由文旅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九條?對新晉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旅游飯店的,一次性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由文旅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條?對新晉級為國家甲、乙、丙級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對敦煌市評定的精品旅游民宿,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由文旅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一條?對行政部門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基地的,一次性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被全國權威性協會評定的中小學生研學旅行基地,一次性分別獎勵2.5萬、1.5萬、0.5萬元。(由文旅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章 ?科技及工業和信息產業支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對引入本市的“獨角獸”企業和“瞪羚”企業、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復審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創新型企業,在分別享受省級一次性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助的基礎上,優先給予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由科技局、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三條?鼓勵國外、省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及科技型企業以合作共建、獨立建設等形式在市內設立科研分支機構、聯合實驗室或技術轉移機構等平臺,在享受國家和省級相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優先給予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由科技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四條?對新建的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聯合體、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在享受省、酒泉市補助基礎上,分別再給予敦煌市級一次性補助20萬元、10萬元。(由科技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五條?鼓勵工業企業和信息科技企業建設基于5G、云計算、大數據、互聯網、物聯網和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工業互聯網”平臺、“雙創”平臺、云平臺和信息化綜合服務平臺。對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平臺建設項目,經工信部門認定(驗收)后,按設備(軟件)投資的10%給予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當年通過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六條?對引進落地當年被工信部門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七條?鼓勵支持企業“上云用數賦智”,在酒泉云計算(大數據)中心暨綠色數據中心產業園落地建設企業數據中心(機房),或托管、租賃服務器、標準機房,對企業數據中心(機房)搬遷、建設設備(軟件)投資在500萬元及以上的,按照設備(軟件)投入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上云用數賦智”、服務器托管或租賃,按照年費用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獎勵;注冊成立1年以上的大數據創業創新企業,額外再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八條?招引單個企業當年在我市實繳稅金首次達到3000萬、5000萬、1億元的工業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對首次納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范圍的企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統計范圍的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三十九條?工業企業設計產品當年在國家工信部或甘肅省政府舉辦的工業設計大賽中獲得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大賽特、一、二、三等獎(或特、金、銀、銅獎)的產品,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工業產品被工信部門評為國家級、省級、酒泉市級優秀產品(新產品)特、一、二、三等獎的,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產品,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獲得酒泉市級認定的產品,給予特等獎10萬元獎勵、一等獎8萬元獎勵、二等獎7萬元獎勵、三等獎5萬元獎勵。(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條?對當年被工信部門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酒泉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發改部門認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的,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獲得酒泉市級認定的企業,給予30萬元獎勵。(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一條?對當年被工信部門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酒泉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企業,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獲得酒泉市級認定的根據當年酒泉市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情況,給予適當獎補。(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二條?對新通過信息系統建設和服務能力評估CS3級、CS4級、CS5級,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3 級、4級、5級,或國家信息技術服務標準(ITSS)三級、二級、一級認證的企業,按照評估、認證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新通過信息安全管理(GB/ISO/IEC27001)認證、信息技術服務管理(ISO/IEC/20000)認證等相關國際認證的軟件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三條?對當年技術創新、科技成果產業化、高端化、綠色化、信息化改造的規上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給予獎勵(重復建設和擴大產能的除外)。技改投資500萬元-1000萬元的獎勵20萬元;技改投資1000萬元-2000萬元的獎勵30萬元;技改投資2000萬元-5000萬元的獎勵50萬元;技改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獎勵100萬元。(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四條?對工業企業當年購置多關節機構手、多自由度工業機器人10臺以上,用于提高生產效率,按照購置金額的5%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企業最高獎勵資金不超過100萬元。(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五條?對當年被工信部門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綠色園區、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節水型企業的,獲得國家級、省級認定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六條?支持5G、云計算、大數據、工業互聯網、物聯網和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每年評選不超過5個企業主導的行業示范項目優秀案例,每個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和省級示范、試點的企業(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由省級向國家級升級的,獎勵其差額部分。(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七條?對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超過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按照當年本企業設備(零部件)外銷過程中實際產生的運費稅后部分給予獎勵。設備(零部件)外銷本省內其他市(州),按實際產生的運費稅后部分給予10%獎勵,最高每戶企業當年獎勵不超過300萬元;設備(零部件)外銷省外的,按實際產生的運費稅后部分給予20%獎勵,最高每戶企業當年獎勵不超過800萬元。(由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八條?激勵企業加速科技攻關、成果轉化及產業化,對年度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按照新產品銷售收入的1‰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以統計年報及企業新產品銷售印證資料等為依據。(由科技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四十九條?對登記認定的企業技術合同交易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補助3萬元(含2000萬元);對技術合同交易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補助5萬元(含5000萬元);對技術合同交易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補助10萬元(含1億元),以省級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結果為依據。(由科技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條?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級、省級科技計劃立項的科技項目(課題),資金額度在100萬元以上的,給予項目承擔單位10萬元補助。對獲得國家級、省級科學技術獎、專利獎、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的單位、企業或個人(含團隊), 按國家級、省級分別獎勵10萬元、3萬元獎勵,以獲獎文件為依據。(由科技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一條?對年度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研發投入比例超過5%的企業,認定年度一次性補助5萬元;年度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研發投入比例超過4%的企業,認定年度一次性補助10萬元;對年度銷售收入達到2億元、研發投入比例超過3%的企業,認定年度一次性補助20萬元,同一企業相同年度僅可享受一個層級的獎勵,以認定年度的市統計局統計口徑或第三方研發經費專項審計報告為依據。(由科技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二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的企業,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以當年研發經費加計扣除政策確定標準為依據。(由科技局、稅務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七章 ?人力資源政策
第五十三條?建立招商引資與招才引智的“雙招雙引”工作機制,鼓勵引進服務團隊和專業技術、技能人才。招商企業引進專家人才年薪50萬元以上的,納入市級領軍人才管理,并享受同等補助待遇;支付專家或團隊薪酬100萬元以上的,同級財政按企業支付薪酬的1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由組織部、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四條?鼓勵企業引進擁有國內外領先技術、科研成果的特殊人才和創新團隊。經市科技部門評審認定,引進人才持有經濟社會效益巨大、具備轉化條件的科技創新成果,在享受省上500萬元項目轉化扶持資金基礎上,再給予20萬元一次性補助;引進人才開展具有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科研項目,在享受省上100萬元項目研發扶持資金基礎上,再給予10萬元一次性補助。(由組織部、人社局、科技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五條?支持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對符合項目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招聘企業須與畢業生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發放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招聘企業可按規定申報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由組織部、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六條?招商引資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同等享受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入學、養老等公共服務政策。(由組織部、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七條?對集中全職引進的,且與企業簽訂5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敦煌市繳納社會保險滿5年的副高級職稱和高級技師人才發放3萬元安家費。正高級職稱和博士研究生學歷人才發放5萬元安家費,分5年發放完畢。(由組織部、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八條?對被確定為引進人才的,在敦煌工作期間,榮獲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家一、二、三等獎勵的,一次性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榮獲省級一、二等獎勵的,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由組織部、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五十九條?招商引資企業中被選拔確定為敦煌市領軍人才且年度考核稱職的分層次給予12000元、8000元、6000元補助,在工作中有重大貢獻和突破性成就,并獲得國家級表彰獎勵的,在發放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5000元獎勵;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的在發放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3000元獎勵。(由組織部、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條?對招用或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個人繳納部分。(由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一條?招引企業符合上年度未裁員或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5.5%的控制目標,30人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按照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為基數,大型企業返還30%,中小微企業以及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按60%返還。(由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二條?對招商引資企業中的參加失業保險三年以上,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在職職工、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每取得一個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可享受補貼一次,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三次,補貼標準為:初級五級1000元,中級四級1500元,高級三級2000元。(由人社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八章 ?服務保障政策?
第六十三條?全力保障招商引資項目水電氣暖等生產要素供給,保證水電氣暖按期接入。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投資界面應積極包裝申報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結合城市道路建設、供排水、燃氣管網改造等項目,要按照輕、重、緩、急的具體情況,確定先后開工順序,逐步完善市政設施建設,配套費用從項目企業繳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中列支。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由項目單位納入建設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熱企業建設,或者根據具體項目按照“一事一議”予以支持。(由住建局、工信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四條?對入駐我市各類園區的勞動密集型且安置就業崗位500人以上的招商引資企業,支持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辦公用房等服務設施。辦公用房前三年內按低于市場價供企業租賃使用并支持企業按照建設成本購買。(由各園區管委會、住建局、財政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五條?落實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市級領導包聯和協同推進機制,實行“一個項目、一名領導、一個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建立招商引資企業“白名單”,推行“六必訪”,全力支持招商引資項目落地。推行項目代辦服務,為重點企業、重大項目配備代辦專員,提供“全程式、跟蹤式、管家式”代辦服務。(由各產業鏈成員單位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六條?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非禁即入”普遍落實。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破除各種針對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的不合理限制和隱性壁壘,打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由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七條?落實《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22年版)》, 實施外資準入負面清單,落實外資準入后國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強化知識產權、政府采購等合法權益的保障,優化外商投資營商環境。(由發改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八條?深化“多規合一”基礎上的用地“多證合一”改革,核發統一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對各類招商項目,將選址論證、踏勘論證、節地評價、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補劃論證、不可避讓生態保護紅線論證或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等合并開展,實行“多評合一、多審合一”。對重大招商項目暫未批準使用林地許可、暫未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等,在可預見的情況下,允許“容缺受理”,先行開展用地審查,相關審批手續在用地批準或報部審批前完成。(由自然資源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六十九條?優化水電氣報裝服務,對于新引進的招商引資項目,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強制標準要求,一律不得以各類許可、備案、證明等作為企業獲得水電氣供應的前置條件,不得向用戶強制指定水電氣工程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確需指定的必須以清單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項、法律法規依據。(由住建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七十條?對招商引資企業采取直接取消、數據共享、部門協同、告知承諾等方式,推行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領域“無證明”辦理,最大限度實現企業辦事材料“免提交”。(由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具體落實)
第七十一條?全市各類園區管委會圍繞區域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以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水資源論證、文物影響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開展區域評估,招引落地園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全部共享、免費使用評估成果,企業不再單獨編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不再單獨審批,加速項目落地、降低企業成本。優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流程,招商企業登錄甘肅省政務服務網可自主查詢,未壓覆的建設項目審查意見“立等可取”。(由各類園區管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具體落實)
第七十二條?嚴格兌現、及時落實向招商引資企業依法依規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等活動中依法簽訂的合同、協議,保持政策的穩定、透明和可預期,依法保護企業和投資者權益。對不落實國家政策措施、未嚴格履行承諾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嚴肅追責問責。(由各職能部門負責具體落實)?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對招引項目、企業如因國家和省、酒泉市相關政策調整,與國家和省、酒泉市政策不一致的,按國家和省、酒泉市文件規定執行。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省、酒泉市、敦煌市各類政策多項標準或其它支持政策規定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議”獎補政策),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享受”的原則執行(有明確政策規定,可重復享受的除外)。
第七十四條?享受了新能源開發資源配置的項目,不享受本政策中第二章第三至第八條、第三章第十一、十三條。
第七十五條?對項目建設及運營期發生嚴重違法行為,并受到責任追究的招商引資企業,取消享受的優惠或獎勵。
第七十六條?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政策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施行期間,國家、本市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政策原鏈接:
https://www.dunhuang.gov.cn/dunhuang/dh93/202402/4263d2cf7b5649fa8004769f236b4cf5.shtml